公务员报考条件

更新时间:2019-09-19

公务员报考条件


公务员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应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上服务期满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0月底。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不能报考人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


(4)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5)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


(6)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


(7)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的职位。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公务员录用考试是职位竞争考试,报考人员通过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的选拔,最终将被录用到所报考的职位上去任职。如果报考人员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情形,一旦报考该职位且被录用,则立即形成回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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